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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针刀医师学会第二届学术年会十月.北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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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针刀医师学会章程


 

 

第一章:总则

   第一条: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:中 华针刀 医师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;英文名称为: ACUPOTOMY PRACTITION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。
   第二条: “学会”是从事针刀医疗、教育、科研等单位或个人组成的全球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团体组织。
   第三条: “学会”的宗旨是团结和促进国内外针刀医师之间的了解与合作,加强国内外针刀医师间的学术交流,提 高针刀 医师的学术水平和诊疗技术水平,推动各流派针刀学的学术发展,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更大贡献。 
  第四条: “学会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,秘书处设在北京。


第二章:业务范围


   第五条: “学会”的业务范围是:
   一、开展各种形式的针刀学术活动,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;
   二、编辑出版针刀学术的医疗、科研、信息等期刊、图书和音像;
   三、开展针刀的教学工作,提 高针刀 医师整体的学术水平和临床诊疗水平;
   四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针刀医师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;
   五、组织针刀专家协助政府对针刀的规范、发展战略、有关政策等进行论证;
   六、评选和奖励优秀的针刀科研成果、学术论文等,培养、推荐、宣传优秀的针刀人才;
   七、开展与国际间针刀学术的交流和合作并加强国际间的联系;
   八、开发和推广针刀新的科研成果并提供针刀的相关咨询等。

第三章:会员

   第六条: “学会”会员由国内外的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组成。
   第七条: 会员条件: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,遵守“学会”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   1. 团体会员
   2. 自愿申请参加“学会”,遵守“学会”章程,为“学会”积极工作。
   3. 在所在国(地区)已注册并从事针刀诊疗、科研和教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团体(单位)。
   4. 申请加入“学会”的团体会员,应具有所在国(地区)有关当局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执照的中、西医、中西医结合 和全科 医师的从业人员。
   5. 个人会员
   6. 在世界各国(地区)注册的各科医师,并接受过针刀诊疗技术培训的从业人员。
   7. 在国内注册的各科医师,并接受过针刀诊疗技术培训的从业人员。
   第八条: 入会程序
   一、申请入会者须向秘书处提供如下资料:
   1 、团体会员
  (1)提供所在国(地区)已注册并从事针刀诊疗、科研和教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团体(单位)证书复印件各二份。
  (2)填写完整全体会员登记表(附每个会员的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4 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印件各二份)。
 (3)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员费及会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  2 、个人会员 (1)申请个人会员需填写完整会员登记表(附每个会员的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4 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印件各二份)。
(2)个人会员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员费及会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   二、秘书处收到资料后,经审查合格报秘书长签批后成为本会会员。
   三、按照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、名誉会员,分别颁发:
   1 、团体会员:颁发(团体会员证书和铜匾);
   2 、个人会员:颁发(会员证书和铜匾);
   3 、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满四年重新交费注册。
   第九条: 会员权利
  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:
   1.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。
   2.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   3.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对“学会”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   4. 各类会员均享有优先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学术交流大会、学术研讨会、继续教育培训及其它活动。
   5. 会员与“学会”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,有优先得到“学会”提供的最新信息与技术资料。
   6. 会员享有“学会”评定和授予学术资格、学术地位、荣誉、奖励的权利。
   7.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   第十条: 会员义务
   一、遵守“学会”的章程,积极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“学会”交办的工作,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。
   二、向“学会”反应情况,提出工作建议,报告工作情况并提供资料和信息。
   三、维护“学会”声誉,为“学会”事业发展和人类健康事业无私奉献一切。
   第十一条: 会员退会须提出申请,由学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,收回会员证,注销其会员资格。
   第十二条: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将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   1. 连续二年未参加“学会”活动的;
   2.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;
   3. 严重违反“学会”章程行为的,或有违背“学会”活动的;
   4. 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“学会”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,并告知会员本人。

   第四章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
   第十三条 :组织机构
   一、学会设名誉会长;
   二、学会设专家学术委员会、理事会。
   三、学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会员。
   四、学会下设秘书处。
   第十四条: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,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 第十五条 :会员代表大会
会员代表大会为学会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   第十六条: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
   1. 制定修改“学会”章程;
   2. 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   3.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
   4. 通过聘任名誉会长、专家学术委员会、理事会。
   5. 审议需代表大会审议的其它事宜。
第十七条 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   6. 常务理事、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方可当选;
   7.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;
   8. 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始得当选;
   9. 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
   10.名誉会长、专家学术委员会,由常务理事会通过,由秘书长签聘。
   第十八条: 学会及其常务理事会
   一、学会:
   1 、成员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组成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;
   2 、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;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;
   3 、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和“学会”重大决策。
   二、常务理事会:
   1 、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,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  2 、研究安排“学会”工作,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;
   3 、补选空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、常务理事;
   4 、调整常务理事会成员结构,通过终止会员资格。
   第十九条 :理事会成员须具备的条件:
   一、理事会成员必须是“学会”的个人会员;
   二、具有自愿为“学会”的发展积极工作和奉献精神;
   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,年龄在 70 周岁内;
   四、在针刀诊疗技术上取得一定成绩的从业人员。


   第五章:“学会”工作机制


   一、“学会”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会长负责制;
   二、在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全面主持日常工作,秘书长不在期间可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   三、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。
   四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“学会”理事会。本章程未尽事项,由理事会决定,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   五、 “学会”的工作语言为中文、英文。

 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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