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:业务范围
第五条: “学会”的业务范围是:
一、开展各种形式的针刀学术活动,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;
二、编辑出版针刀学术的医疗、科研、信息等期刊、图书和音像;
三、开展针刀的教学工作,提 高针刀 医师整体的学术水平和临床诊疗水平;
四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针刀医师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;
五、组织针刀专家协助政府对针刀的规范、发展战略、有关政策等进行论证;
六、评选和奖励优秀的针刀科研成果、学术论文等,培养、推荐、宣传优秀的针刀人才;
七、开展与国际间针刀学术的交流和合作并加强国际间的联系;
八、开发和推广针刀新的科研成果并提供针刀的相关咨询等。
第三章:会员
第六条: “学会”会员由国内外的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七条: 会员条件: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,遵守“学会”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1. 团体会员
2. 自愿申请参加“学会”,遵守“学会”章程,为“学会”积极工作。
3. 在所在国(地区)已注册并从事针刀诊疗、科研和教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团体(单位)。
4. 申请加入“学会”的团体会员,应具有所在国(地区)有关当局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执照的中、西医、中西医结合 和全科 医师的从业人员。
5. 个人会员
6. 在世界各国(地区)注册的各科医师,并接受过针刀诊疗技术培训的从业人员。
7. 在国内注册的各科医师,并接受过针刀诊疗技术培训的从业人员。
第八条: 入会程序
一、申请入会者须向秘书处提供如下资料:
1 、团体会员
(1)提供所在国(地区)已注册并从事针刀诊疗、科研和教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团体(单位)证书复印件各二份。
(2)填写完整全体会员登记表(附每个会员的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4 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印件各二份)。
(3)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员费及会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2 、个人会员 (1)申请个人会员需填写完整会员登记表(附每个会员的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4 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印件各二份)。
(2)个人会员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员费及会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二、秘书处收到资料后,经审查合格报秘书长签批后成为本会会员。
三、按照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、名誉会员,分别颁发:
1 、团体会员:颁发(团体会员证书和铜匾);
2 、个人会员:颁发(会员证书和铜匾);
3 、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满四年重新交费注册。
第九条: 会员权利
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:
1.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。
2.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3. 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享有对“学会”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4. 各类会员均享有优先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学术交流大会、学术研讨会、继续教育培训及其它活动。
5. 会员与“学会”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,有优先得到“学会”提供的最新信息与技术资料。
6. 会员享有“学会”评定和授予学术资格、学术地位、荣誉、奖励的权利。
7.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: 会员义务
一、遵守“学会”的章程,积极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“学会”交办的工作,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。
二、向“学会”反应情况,提出工作建议,报告工作情况并提供资料和信息。
三、维护“学会”声誉,为“学会”事业发展和人类健康事业无私奉献一切。
第十一条: 会员退会须提出申请,由学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,收回会员证,注销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二条: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将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1. 连续二年未参加“学会”活动的;
2.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;
3. 严重违反“学会”章程行为的,或有违背“学会”活动的;
4. 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“学会”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,并告知会员本人。
第四章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第十三条 :组织机构
一、学会设名誉会长;
二、学会设专家学术委员会、理事会。
三、学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会员。
四、学会下设秘书处。
第十四条: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,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:会员代表大会
会员代表大会为学会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: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
1. 制定修改“学会”章程;
2. 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3.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
4. 通过聘任名誉会长、专家学术委员会、理事会。
5. 审议需代表大会审议的其它事宜。
第十七条 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6. 常务理事、理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方可当选;
7.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;
8. 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始得当选;
9. 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
10.名誉会长、专家学术委员会,由常务理事会通过,由秘书长签聘。
第十八条: 学会及其常务理事会
一、学会:
1 、成员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组成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;
2 、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;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;
3 、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和“学会”重大决策。
二、常务理事会:
1 、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,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2 、研究安排“学会”工作,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;
3 、补选空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、常务理事;
4 、调整常务理事会成员结构,通过终止会员资格。
第十九条 :理事会成员须具备的条件:
一、理事会成员必须是“学会”的个人会员;
二、具有自愿为“学会”的发展积极工作和奉献精神;
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,年龄在 70 周岁内;
四、在针刀诊疗技术上取得一定成绩的从业人员。
第五章:“学会”工作机制
一、“学会”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会长负责制;
二、在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全面主持日常工作,秘书长不在期间可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三、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。
四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“学会”理事会。本章程未尽事项,由理事会决定,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五、 “学会”的工作语言为中文、英文。